1)金融机构可以做PPP股东,不必讨论,但能否主导?国际上现在能,我国只要合规特别是符合发财部政策(不能直接间接增加政府负责),也可以,但要考虑项目类型特征(固定资产、核心设备/技术、综合运营)及阶段特征(建设期vs运营期),参见盛和太和我的《PPP:资本结构选择》和论文“PPP资本结构选择的国际经验” 与“国内PPP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”
2)但我国商业银行法不允许直接股权投资(投贷联动的例外),要看如何绕过及是否合规;
3)还要看到,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缺建运维管控能力(以后会有),目前主导PPP对各方都危险,除非事先已有较好合同安排;
4)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是否对政府负责并承担建运维风险(他们会再转移出去),故重点要看回购或兜底等退出安排,是否明股实债、保底回报、拉长版BT等;
5)政府或本地国营企业回购或兜底按现有政策看,不合规;真正的社会资本回购或兜底的,合规,武汉地铁这方面存疑(因为本地国企劣后);
6)中标后成立项目公司或成立联合体后再中标的结果是不同的,必须符合招投标法,不能未经政府同意更换股东,通过基金参与也有类似问题,武汉地铁的安排如何;
7)即使投资者可以退出,实质控制人也应该受约束(锁定期、接手获批准、最低持有股份),以避免投机,特别是因为国企/央企也是百姓的钱且不会倒闭,其实市场欢呼的ABS也有类似的问题,学术界不是反对ABS,但PPP是公共产品,要保护公众利益,故应主要是债权退出而不主要是股权退出,而且还有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等问题,乱作很容易击鼓传花;
8)即使都没有上述问题,也要考虑导向性,否则全国一窝蜂上,加上投资巨大、公益性极强的地铁的仅30%经营性特征,地铁可能不可持续且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债务,代际不公平:a)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可以主导,故近期和远期区别对待,短期慎重但注意培养,远期希望金融机构能真正主导;b)野蛮的金融机构有可能摧残专业化(类似于房地产摧残了实业),打击工程、设备、技术和运营专业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,当然,这涉及国际PPP第二个P的本质!
总而言之,要“真做PPP”、“做真的PPP”,才有益于国家、有益于百姓、有益于“一带一路”走出去、有益于人类!而真PPP的4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:a)真正的风险分担,实现物有所值;b)明确的产出要求,保护公众利益;c)集成优化全过程,发挥能动性与创造性;d)回报与绩效关联,避免企业投机。
除了上述两篇文章,还可延伸阅读:金融机构能作为社会资本方主导PPP项目么?——兼评两家金融机构联合中标贵阳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